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简称省医疗保障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副厅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全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 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政 策、制度、规划和标准。
(二) 拟订完善全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建设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制定全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 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全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 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 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省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省医疗保障局完善城镇职工医保的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稳定可持续、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 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 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省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督办、保密、信访、档案、值班、标准化建设、安全保卫和局内应急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信息宣传,组织网络舆情监测及应对工作。制定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窗口单位建设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处。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全省医疗保障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 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
(三)待遇保障处。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医药服务管理处。拟订全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拟订全省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制定和调整省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拟订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省级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六)基金监管处。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纪委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考核奖励、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七条 省医疗保障局机关编制65名(行政编制21名、锁定事业编制4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人事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部门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省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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