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简称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正厅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省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标准草案,制定有关政策,协调指导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全省“放管服”改革工作。指导、督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重大政策措施,承担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指导协调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管理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协调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承担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省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优化政务服务供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负责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指导协调省有关部门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
(五)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省级各部门行政审批等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集中统一办理;推进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的综合协调和督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审批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和联审会办;研究推进并联审批服务工作。
(六)协调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拟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和规则;编制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负责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负责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全省并监督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指导全省并负责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督工作,将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协调开展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执法。
(七)统筹推进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构建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形成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模式;推进全省电子证照库建设;推进全省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八)引导和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负责省级并指导市县信用信息数据库、共享平台和网站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负责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和工作实施,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承担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建立健全全省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可量化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进行综合考评,对进驻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效能,以及办事人员的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
(十)指导监督市县行政审批局业务工作,不断优化政务服务管理模式。指导和监督全省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协调市县行政审批局与省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省市县审批服务联动工作机制。
(十一)协调指导政府群众服务热线工作,协调交办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群众诉求,负责指导市县政府群众服务热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和宣传、信息、安全、保密、提案、信访等工作;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新闻应急工作;负责起草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文件;组织重大和全局性调查研究;拟订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领导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参与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法律法规政策征求意见的回复工作;对审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要件、办理流程进行合法性审核;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法治考核工作。
(三)省行政审批管理局。负责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推进审批服务的事项管理、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的规范化、标准化;指导市县行政审批局工作;负责推进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建设。省行政审批管理局分为行政审批管理室、公共服务管理室,管理省政务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管理室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调整、目录和办事指南编制、审批流程等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入驻省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对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的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推进全省审批服务便民化;牵头组织涉及多部门审批事项的联合审批、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负责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评审专家库,并统一组织评审;负责建立行政审批技术性环节第三方办理工作机制;指导市县行政审批局工作;指导全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协调市县行政审批局与省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省市县审批服务联动工作机制;承担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公共服务管理室负责规范除行政许可之外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公开全省统一的事项目录、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组织省级公共服务事项入驻省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对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的部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实施统一管理;创新公共服务方式,优化简化办理流程,推动公共服务便民化;指导市县行政审批局规范公共服务工作;协调指导政府群众服务热线工作,协调交办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群众诉求;负责指导市县政府群众服务热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放管服”改革协调处。负责沟通协调省政府推进 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各专题组、保障组工作;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统筹研究推进全省“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系主管部门组织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市县“放管服”改革工作,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承担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拟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和规则;编制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负责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负责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全省并监督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指导全省并负责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督工作,将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协调开展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执法;指导、监督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受理和处理对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处。负责研究制定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标准化;负责省级并指导市县信用信息数据库、共享平台和网站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负责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和工作实施,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承担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政务数据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构建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拟订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推进全省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互联互通;牵头负责政务服务数据采集、汇聚和开放共享工作,建设全省政务平台事项库,编制公开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及时动态更新,推进政务服务同一事项,同一编码,同一网上技术规 范;负责全省电子证照库建设和管理;指导政务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建设。
(八)效能监督处。负责拟定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服务 效能考核评价制度;负责对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政务服务 事项办理情况和办理效能进行监督,牵头组织综合考评;负责对办事人员的审批案卷和窗口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并进行绩效考核;负责疏通社会和群众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受理对进驻部门及其进驻工作人员政务服务工作的投诉,会同、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受理和处理对省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九)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机关编制7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省行政审批管理局设局长1名(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1名副主任兼任),副局长2名(正处级),分别兼任行政审批管理室主任和公共服务管理室主任。
厅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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